货运空运业务:民用航空货物托运常识
一、托运
托运国内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,填写货物托运书,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。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,托运人也应予提供。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、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,应随附有关部门的准运证明。
托运国际货物,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、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、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。交运货物前,托运人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、卫生检疫等出境手续。
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,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,订妥舱位,按约订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。
因运输条件或者货物性质不同而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,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。
为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,机场货运安检部门有权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。
二、包装、标志
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、散失、渗漏,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。
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、危险品、贵重物品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。
精密、易碎、怕震、怕压、不可倒置的货物,必须有相应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和指示标志。
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、到达站和托运人、收货人的单位、姓名及详细地址。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,必须除掉旧包装的残旧标志和标贴。
活动物、鲜活易腐物品、贵重物品等特种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航空运输对各种货物的特定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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